体育裁判法 大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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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辽宁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体育局对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竞体处负责竞技体育项目竞赛裁判员的监管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裁判员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国家二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和注册工作,市级单项裁判员委员会和经市体育局授权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和注册等相关业务工作,各县市区(先导区)可建立相应的裁委会协助落实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六条 在市体育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组建大连市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裁委会)和各单项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单项裁委会)。单项裁委会依托单项体育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家二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各单项裁委会在市裁委会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和注册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市裁委会主任由市体育局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会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是国家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相关人员由市体育局研究推荐产生。

第九条 各单项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会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是国家二级及以上裁判员。相关人员由市裁委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以民主集中相结合的办法推荐,经市体育局批准后产生。

第十条 各单项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培养规划、注册办法、认证规定、选派流程和考核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项目,经市体育局授权后可由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各单项裁委会和相关体育协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相关规定,申报和认证各等级裁判员。由各单项裁委会和相关体育协会制定裁判员晋级考试计划和推荐晋级计划。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职业道德考察和相关体能考核。

第十二条 我市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区、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区、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认证。

第十三条 我市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掌握并能够比较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至少一年以上,并在区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由各单项裁判委员会或各单项体育协会审核认证。

第十四条 我市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该项目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下一级裁判至少一年以上,并担任过市级及以上比赛裁判员,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及以上裁判员。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由省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单项裁委会负责审核认证。

第十五条 经各单项裁委会和相关协会认证的二级及以上裁判员,其证书由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发放,其晋级认证材料需由单项裁判委员会统一报送市体育局竞体处备案。三级裁判员的晋级认证材料由各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的注册

第十六条 各项目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单项裁判员委员会、相关体育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十七条 各单项裁委会、相关体育协会和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裁判员有以下情节者,暂停注册:

(一)不服从管理部门选派和管理;

(二)私自执裁造成恶劣影响或触犯法规;

(三)受到赛区或管理部门处罚和调查;

(四)所在单位考核不合格或群众满意度较低;

(五)两年内未参加裁判培训和相关业务学习;

(六)四年内未担任裁判和相关执裁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及以上裁判员注册信息由单项裁委会、相关体育协会于每年年末向市体育局竞体处报备。三级裁判员注册信息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统计并报备。各级裁判员必须持经过注册和认证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因工作调动和住址迁移等原因,裁判员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向单项裁委会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经市裁委会批准并报备后可进行变更。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派

第二十一条 在体育竞赛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中立的原则选派裁判员。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裁判员的选派,由市裁委会推荐,经市体育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选派。市级单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选派,由各单项裁委会推荐,经市裁委会批准后,方可选派。各县区举办的各类竞赛的裁判员,由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派。

第二十二条 在市级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职务需由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担任,执场裁判员技术等级应为二级及以上;在市级单项体育竞赛中裁判长职务需由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担任,执场裁判员技术等级应为三级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需要选派仲裁委员、裁判长和裁判员的省级及以上的比赛,由市裁委会根据赛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推荐,经市体育相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项裁委会负责落实选派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由市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群体性和商业性体育赛事,赛事主办单位可根据比赛的规模和等级,到相应等级的裁判员主管和认证单位申请登记并由相关主管和认证单位负责派出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 体育竞赛实行裁判员派出单位回避执裁制度。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本项目的裁判员执裁回避管理办法,包括教练员不得担任裁判,裁判员到赛区不与外界联系,赛前明确执裁裁判员等办法,以保证裁判员的公正执法。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裁委会每四年进行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单项裁判员委员会、相关体育协会、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的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的,给予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裁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级单项裁委会、相关体育协会和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经大连市裁判员委员会核准后向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报备,处罚结果由市裁委会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部门、市级行业体育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应积极发挥好市级体育协会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连市体育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优、职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技术等级高的能够胜任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高质量裁判员队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对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协会)具体负责本项目全省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处罚等业务工作,并对各设区市开展的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处罚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 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省体育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裁判员实行统一注册(备案)管理制度。全省二级(含)以上裁判员应当通过江苏省体育竞赛裁判员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注册(备案)。裁判员采取以个人每年定期申报,3年确认一次的方式进行注册(备案)。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并在系统中及时进行变更注册信息。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省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七条 省级单项协会设立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项目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注册审核工作。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地区二级裁判员注册审核工作,配合省体育局做好本地区一级及以上裁判员初审工作。

(一)申报时间:年度注册时间为当年的2月1日至3月31日。

(二)注册程序:1、裁判员通过省体育局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系统,在完善个人信息以及项目等级证书后,进行提交;2、申报时间截止后,省级单项协会对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注册信息进行初审确认,初审通过后由省体育局做终审确认,各设区市体育局对本地区二级裁判员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时间:当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三)注册内容:裁判员注册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属地市、个人照片、体育运动项目、裁判等级、证书编号以及获得年度、执裁经历等。

第三章 技术等级认证

第八条 省级单项协会应当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结合项目发展和裁判员培养需求,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体育局提出下一年度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需求,由省体育局统筹安排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计划。省体育局每年上半年公布当年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计划。

各项目每2年至少举办一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第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报名条件:

(一)报考人员思想品德优良,热爱体育事业,公道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报考人员须拥有相应项目的国家二级裁判员资格并满一定年限,具备担任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一级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的人员可直接报考。

(三)报考人员须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特殊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各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竞赛编排、专项英语等,培训学时原则上不低于16学时。

第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培训考试:

(一)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临场实践考试两部分。

(二)根据运动项目裁判工作需要,部分项目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三)理论考试和临场实践考核内容由执行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的机构根据项目考核目标和项目特点统一出题进行考核。

(四)根据认证人数和考试成绩,划定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符合一级裁判员技术认证标准的裁判员,省体育局统一在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颁发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三条 列入省财政资助的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项目,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裁判员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裁判员会议和赛前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本项目业务知识,出色完成好本人承担的执裁任务。

(二)严格遵守赛区组委会的各项工作规定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注重个人形象,严格自律,清正廉洁。

(三)恪守职业道德,冷静、客观、规范处理赛场执裁纠纷,维护公平竞赛精神。

(四)不发表、不传播任何有损党和国家形象、有违法律法规等不当言论,不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自媒体对外发布不当信息。

第五章 选 派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裁判员选派工作,任命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承办方也可受主办方的委托,选派一定数量符合赛事要求的裁判员参与赛事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体育赛事裁判员选派标准

(一)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依据项目规则和竞赛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选派,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和资深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二)内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应对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有深入的研究,能够对规则未尽事宜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准确的解读。原则上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

(三)裁判长、副裁判长应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赛事执裁经验,原则上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员原则上由满足项目规则要求的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

(四)三年内未参与县(市、区)级及以上竞赛工作的裁判员,须重新进行业务考核合格后才能选派。

(五)未在系统注册的裁判员、因出现重大裁判事故或有其他违规违纪事件受到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主办的各类体育赛事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竞赛组织单位应事先提出各项目比赛的裁判员选派方案报省体育局审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数,裁判员岗位设置、裁判员技术等级要求、年龄要求和性别要求等。

(二)竞赛组织单位应在各类赛事赛前1个月,按照报送的各项目比赛裁判员选派方案,提出具体裁判员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

(三)省体育局根据现有裁判员资源、技术等级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结合裁判员队伍建设需要审核确定裁判员名单并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省体育局正式发文选派。

(四)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更换和增加裁判员时,由竞赛组织单位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确定递补或增加的裁判员名单。

第十九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裁判员选派工作,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提出裁判员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审核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省体育局正式发文选派。

第二十条 在本省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由国际性体育赛事竞赛组织部门提出需求,省体育局根据要求和标准进行选派。

第六章 考评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召开裁判员工作会议、组织裁判员业务培训,加强裁判员的赛前培训教育和赛区管理,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完成竞赛任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代表、比赛监督和裁判长共同对裁判员执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从裁判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能力、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形成裁判员工作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赛后15日内上传系统。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单项协会对注册确认的一级裁判员年度裁判工作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并录入系统。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被国际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选派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一周内应向省级单项协会备案并上传系统。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工作评价报告和年度考评意见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裁判员工作评价报告和考评意见作为今后选派裁判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年度体育赛事活动中,裁判员工作评价报告和考评意见为优秀的裁判员优先推荐报考上一技术等级裁判员和参加重大赛事、重要赛事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中裁判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各级单项协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提出;取消若干次裁判执裁资格处罚,由赛区组委会提出;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和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由各级(省级)单项协会裁判委员会提出,各级(省级)单项协会根据违规违纪情节轻重决定。

(二)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有确认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受钱物或有价证券等非法行为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者由各级单项协会给予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原裁判员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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